陕西浩宸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浩宸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凤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3民初1995号
原告: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理人:周益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宝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岐山县**镇岐伯路时代铭座**。
法定代理人:王峰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原告陕***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55元。
审判员  李建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