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31执191号
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3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69240元及利息、诉讼费22229元、执行费8092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2022年9月23日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4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22)陕0631执19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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