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755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向阳,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莹、杨向荣,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向阳,被告合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莹、杨向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2019年3月入职,2019年1月底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申请劳动仲裁,原告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解除劳动关系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后,找工作期间均被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但原告无法出具,一直失业至今,该收入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原告要求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赔偿有现实需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000元(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2、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3、被告支付延误退工损失费18480元(失业保险金1680×11个月)。
被告合道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原告入职时未取得技术员资格证,属于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且原告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职,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被告无需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即便被告无过错,原告也系主动辞职。原告入职被告处未提交任何入职信息、资格证书,故被告无法扣押原告任何资料,不存在延误退工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退工损失费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3月4日入职被告合道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职期间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分别向原告发放工资7730元、8000元、8000元、7446元。2018年4月4日至4月30日共计18个工作日。被告未向原告发放2018 年8月l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26000元,2019年2月1日,被告支付了原被告工资5000元。
另查,庭审时,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被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被告当庭提交了考勤表以证实原告的离职时间为2018年12月,原告对上述考勤表不予认可,且当庭提交结算单一份,以证明其2019年1月还在被告公司工作。
再查,2019年12月31日,原告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合道公司:1、支付拖欠的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21000元; 2、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000元; 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4、支付延误退工损失18480元。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雁劳人仲案字[2019]203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合道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21000元。二、合道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9 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00元。三、驳回***其余仲裁请求。原告未对第一项裁决起诉,被告未对第一项裁决申请撤销。
上述事实,有结算单、工资表、雁劳人仲案字[2019]2038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于2019年12月离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提供的结算单证明其2019年1月还在被告公司工作,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以及主张被告支付退工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经查,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存在退工损失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以及要求被告支付延误退工损失费18480元的诉请,因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被告合道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自原告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8年4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就本案而论,应从2019年4月4日起计算一年仲裁时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对双倍工资的主张,未超过仲裁时效。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8年4月4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5843.24元[(7730元 /21.75天*18个工作日)+8000元+8000元+7446元+26000元]。
原、被告双方均未就雁劳人仲案字[2019]2038号裁决书中的第一项,即:合道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21000元起诉或申请撤销,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21000元。
二、被告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 年4月4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843.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      瑶
 
二〇二〇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史  佳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