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1民初487号
原告: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原告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90元,减半收取7995元,由原告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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