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力艾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合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沙泘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财保24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
法定代表人:曹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莎朗,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沙泘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沙泘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陕0103财保2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沙泘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69244.95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12个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沙泘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2)陕01民终1116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的纷争已和解,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沙泘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69244.95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4366元,由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