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力艾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合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6774号
原告: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24。
法定代表人:曹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莎朗,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波,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16753Y。
负责人:孙安华。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陈勇。
原告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付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喆
书 记 员 杨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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