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01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24。
法定代表人:曹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莎朗,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波,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16753Y。
法定代表人:孙安华。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
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7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7272.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9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7272.44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