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力艾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合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晋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02执417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婷。
被执行人:山西中晋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晋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002民初79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被告于2020年2月5日前支付原告40万元,剩余款项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62402.5元。如有任何一笔逾期支付,所有款项全部到期。并以未付款项为本金,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4192.59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山西中晋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晋LR62**号车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通过传统查控,在被执行人山西中晋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临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山西中晋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瑞
审判员 曹红印
审判员 贺娅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闫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