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3322号
原告: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曹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波,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莎朗,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6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 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 550元,减半后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芷 瑜
二0二一年 七 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玺
打印:相丽华 校对:焦阳宁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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