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1518号
原告:西安富达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57P511,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丽,女,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旭洲,男,汉族,1980年1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宏迈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76612W,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楼XX。
法定代表人:石江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瑞祥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87,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41500352J,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霆,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富顺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宏迈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瑞祥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晓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张 雨 濛
打印:扈艳红 校对:李宏艳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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