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808号
申请人:西安富达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57P511,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丽,女,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旭洲,男,汉族,1980年1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宏迈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76612W,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楼XX。
法定代表人:石江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27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宏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南二环东段支行,账号:1036 0657 3600)。现申请人西安富达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万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南二环东段支行,账号:1036 0657 3600)。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万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南二环东段支行,账号:1036 0657 3600)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晓 婷
二〇二一年 七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张 雨 濛
打印:相丽华 校对:李宏艳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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