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破申2号
申请人: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青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品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挺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彭城路户部山商贸城A2-1-132div>
法定代表人:姜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挺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徐州挺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徐州挺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对与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事予以认可。事情的起因是我公司与徐州科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养殖厂屋面光伏电站EPC项目中使用了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我公司长时间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现材料即将收集完成,近日向法院起诉。近两年受国家政策影响,光伏行业经营不景气,我公司也受到影响,多笔工程款未能按时收回,经长时间沟通,会陆续有资金回笼,本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不同意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徐州挺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徐州市云龙区户部山商贸城A2-1-132,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2019年6月12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18民初11333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挺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徐州挺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2万元,此款分两期支付: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同年9月15日前支付22万元。二、若被告徐州挺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约付款,则原告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次日起,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另行偿付违约金(以4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月息1%计算)……五、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徐州挺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达成后,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货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应认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不同意破产清算的异议申请,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资产能够偿付全部债务。因此,本院认定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徐州挺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姜方平
审判员 梁 征
审判员 吕 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