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142号
原告:上海九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郭碧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军,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九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九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60元,减半收取576.80元,由原告上海九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致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辰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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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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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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