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1776号
申请人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085873。
法定代表人李品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建波,该公司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伟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安,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纬一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3430979U。
法定代表人:秦明桥。
本院执行的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宏图伟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伍新生
审判员 华时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