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11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085873。
法定代表人:李品江。
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伟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3430979U。
法定代表人:秦明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伟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伟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伟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价值322131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丁爱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查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