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民初789号
原告:陕西华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30073U。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骞,北京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陵区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40356377734XN。住所地:杨凌示范区杨陵区。
法定刘小凯,代表人:,系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陕西华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陵区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华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计取7656元,由原告陕西华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西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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