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6161号
原告:上海哲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尹朝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逢,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译文,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宗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哲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哲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哲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艳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