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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632号之一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成文,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华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坤元SOHO2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30073U。
法定代表人:李忠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1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