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洛南县欣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1民初1095号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城关街道中甫街中段信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072939。

法定代表人:罗红彬,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南县欣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南县石门镇杨城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7836532343。

法定代表人:陈龙锋,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南县欣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亚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青

书 记 员 姜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