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南县永明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1民初1088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1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8号时代丰苑7幢2单元22层22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000081707293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南县永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寺耳镇胭脂河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洛南县永明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洛南县永明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洛南县永明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洛南县永明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