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洛南县永明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1民初1088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1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绪良,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时代丰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000081707293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南县永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住所地洛南县寺耳镇胭脂河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洛南县永明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立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洛南县永明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洛南县永明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洛南县永明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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