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5773号之一
原告:陕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花宁,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福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霖,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素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治邦
书 记 员 潘 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