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02执保2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金立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金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金立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金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陕西金立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57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3302.5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陕西金立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金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我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577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金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金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333302.52元的冻结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