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执248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0号名京九合院15号1单元2102房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
被执行人:安康市卓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珺。
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中心。
关于陕西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康市卓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安康市卓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9003.39元及利息(利息以279003.39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9月29日起直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45元减半收取2973元由被告安康市卓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安康市卓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陕西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后经本院各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902执24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禅
审判员 乐发波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