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民初360号
原告:叶代友,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被告:陕西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锋。
被告:刘存生,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代友诉被告陕西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存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代友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存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代友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存生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代友撤回对被告陕西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存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790.5元,由原告叶代友承担。
审判员 刘 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