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500号之二
申请人:安康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XX园XX街XX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曾某辉。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号XX号XX单元XX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锋。
原告安康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康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0元,减半收取7280元由原告安康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莹
人民陪审员 张 云
人民陪审员 方晓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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