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698号 原告: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名下380万元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对本案财产保全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380万元为限,对被告陕西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实际冻结账户及金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 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