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立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2020)陕0929民初27

 

原告:***,男,1964年3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兵,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立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096667773F住所地:白河县

法定代表人:林义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轩,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立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201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立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723元,由原告***负担。

 

 

 

 

 

 

            李昌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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