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9民初27号
原告:***,男,1964年3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兵,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立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096667773F,住所地:白河县。
法定代表人:林义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轩,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立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立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7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昌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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