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荔华钢结构有限公司

大荔县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荔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3民初1211号 申请人:陕西xx,住所大荔县荔北中队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751。 法定代表人:路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荔xx,住所大荔县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zzz。 法定代表人:孙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xx与被申请人大荔县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荔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银行资金在265562元限额内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荔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038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荔华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荔县xx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银行资金在265562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48元,由申请人陕西荔xx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