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25执保306号
陕西荔华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荔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31日依据本院(2022)陕0525民初1403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建设银行澄城县支行内存款132000元,实际冻结分别为570.61元、298.36元、8006.68元。自2022年5月31至2023年5月31日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525民140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