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霖瑞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自华管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霖瑞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自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1534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霖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9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自华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霖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17930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霖瑞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85804.6元或相当于7685804.6元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霖瑞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陕西自华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自华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霖瑞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85804.6元或相当于7685804.6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党鹏英
打印:扈艳红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