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辰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502执1245号
本院在执行陕西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辰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19)甘0502民初39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清偿陕西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材款160815元及案件受理费1760元,共计162575元,逾期未履行。2020年6月10日、8月31日通过二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天水辰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房产、保险、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冻结天水辰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35.39元,由于太少申请执行人不予领取。2020年7月15日对天水辰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在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查询,未查出其名下的房产。2020年9月11日将被执行人天水辰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月14日向其法定代表人魏文辉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11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162575元。虽穷尽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不予领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伟 审判员 陈建生 审判员 夏海平
书记员 王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