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8281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黄新献,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薇,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亮,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铭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11070890Q。
法定代表人:贾娜。
原告***、黄新献与被告陕西铭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黄新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新献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若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惠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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