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铭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8282

 

原告:***,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薇,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亮,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铭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11070890Q。

法定代表人:贾娜。

原告***与被告陕西铭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杨若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

 

        惠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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