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铭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13945号
原告: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双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铭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8号凯丽大厦1幢1单元10704室。
法定代表人:井旭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娟娟,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铭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天鲁
人民陪审员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李武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车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