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638号
原告: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铭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铭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罗琼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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