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庆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50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延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A区装饰装修工程订立合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504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郑晓梅
审 判 员 王 欣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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