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开城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4890号
申请人:常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WN3A80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凯纳华侨城1幢。
法定代表人:杨英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昌,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开城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62876G,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九路东段徐家湾街道办司法综合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
被申请人:陕西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99808772Y,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中登文景大厦A座602室。
法定代表人:米庆发。
申请人常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开城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开城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开城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