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启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名城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3585号
原告:XX城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蒋伟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村南。
法定代表人:夏建辉,公司总经理。
原告XX城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XX城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城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城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2734元,由原告XX城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一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