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3民初284号
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圣达五金机电销售中心,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QT67。
负责人:李图,该销售中心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萝莲,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启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4XD。
法定代表人:刘江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启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陕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实际办公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MPXL。
负责人:高阳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公民身份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安康市汉滨区圣达五金机电销售中心与陕西启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启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陕分公司、徐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圣达五金机电销售中心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圣达五金机电销售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圣达五金机电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38元,减半收取计2819元,由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圣达五金机电销售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杨 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捷
书 记 员 卢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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