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善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善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487号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颜培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祝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锡,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善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9907916X8,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南侧开元路西侧公园壹品5幢1单元19层11906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利兵,执行董事。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善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1年9月1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善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并在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善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善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善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玉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