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地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天地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执330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地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地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219626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执行费319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22282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康晓纲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