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7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地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锦业路69号创新商务公寓2号楼1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固伦律师事故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固伦律师事故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长庆大道三路龙*秀水园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公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地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申请人陕西天地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00万元,下欠3070466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剩余案款于2018年12月20日前给付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7执297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乐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