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13203号
西安科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陕西天益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科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益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12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天益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科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天益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032.39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案款23193.39元,交纳本案执行费283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3203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