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男,生于1970年1月7日,汉族,住咸阳市永寿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博,男,生于1988年9月28日,汉族,住咸阳市永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蒋甘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洋县。
法定代表人:李亚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长***、李博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3民初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李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李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李博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霖
审 判 员 刘新星
审 判 员 曹建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魏佩媛
书 记 员 王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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