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2民初5509号
原告:陕西渭南宏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薛继文,系总经理。
被告:渭南文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街道安家村关中环线中石油加油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姜少平,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系渭南文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原告陕西渭南宏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文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2020年4月8日,原告陕西渭南宏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渭南宏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陕西渭南宏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艾 艳
人民陪审员 朱从阳
人民陪审员 李铁社
二0二0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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