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宏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渭南宏利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502执11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渭南宏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渭临劳人仲案字(2016)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渭南宏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147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渭南宏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渭南宏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陕西渭南宏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9月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2016年12月2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5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协议后,被执行人陕西渭南宏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约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临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渭临劳人仲案字(2016)1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陕西渭南宏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学民
审判员杨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