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02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渭南宏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渭临劳人仲案字(2016)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渭南宏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协议后被执行人陕西渭南宏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仍有55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55000元。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渭南宏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市临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渭临劳人仲案字(2016)11号裁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学民
审判员杨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