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4560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陕西五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被告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五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