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28执异4号
异议人(申请人):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过,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追加人一:**,男性,1969年9月11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
申请追加人二:**,女性,1994年7月26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
原案被执行人: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性,1971年6月1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
本院在执行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2022)陕0528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2022)陕0528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经查**、**均为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分别认缴出资为7920万元和80万元,但该部分出资并未实缴至公司,所以请求追加该两股东为被执行人。
申请人为支持自己的追加请求,提交了证据两份,第一,(2022)陕0115执266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证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第二,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登记信息,证明目的被申请人**持有公司99%股份,认缴出资额7920万元,**认缴出资额80万元持股比例1%,两被申请人实际出资额均为0元。
以上证据均为书证,一份为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为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本院执行听证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听证查明,申请人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86601.69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不能履行(2022)陕0528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另查明,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被申请人**持有公司99%股份,认缴出资额7920万元,被申请人**认缴出资额80万元持股比例1%,两被申请人实际出资额均为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持有公司99%股份,认缴出资额7920万元,被申请人**认缴出资额80万元持股比例1%,两被申请人实际出资额均为0元。两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应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堃